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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风采

      时间:2023-01-01 03:30:25

        【广告宣传/规范】公司公众号宣传内容中有提到“最大”、“最佳”之类的,可能会面临工商部门的查处。对于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商事主体也许可以了解以下基本要求:

        根据最新修订的《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的,都需要适用广告法,那么公众号实际上也算是一种宣传媒介,因此在公众号中的商业性行为也需要遵循广告法的规制。

        毋庸置疑,广告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法律已明确规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因此工商有权对认为存在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广告法第二章专门针对广告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整体而言,要求广告对商品的描述必须准确、清楚、明白。

        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十种禁止性情形(也就是不得违背的“红线”),比如象征国家、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最高”、“最佳”之类的,泄露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影响社会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涉嫌歧视的,妨碍环境资源和文化保护之类的。

        法律还规定了不得做广告或广告内容需受到特别限制的特定商品,比如特殊药品、婴儿食用类,以及一般医药或保健品类、农兽药或饲料类、烟草类、酒类、教育培训类、房地产类、农业类。

        对于虚假广告的,该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四种典型虚假情形,比如不存在、与实际不符、虚假证明信息、虚构效果的

        广告行为规范中,特别在第三十八条对代言人进行了规定,要求代言人进行推荐或证明是需根据事实,不得违法违规,“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而言之,代言人推荐前应当先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然后根据事实做出评价;若代言人因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三年内是不得再当代言人的。另外,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特别提一下这类广告,是因为现在很多人都会收到短信、QQ、电子邮件等之类的电子广告,且网络文化的兴盛,似乎少有人能离不开互联网环境。因此,广告选行为规范中,对这两类也特别进行了规定。我们似乎也感受到现今收到的广告短信,有了可发送“TD”进行退订的内容,而网络上弹跳出来的广告通常都可以实现“一键关闭”,依据的正是第四十三条“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以及第四十四条“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规定。

        如果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消除影响、按广告费倍数或规定金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或拒绝批文、记入信用档案进行公示、赔偿消费者损失等,构成犯罪的当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四川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房地产与建筑、劳动人事、婚姻家庭、公司法务等领域诉讼业务,业务联系电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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